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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案情简要 二、证纸的本质与功能 三、证纸不同于商标的识别性 四、约定假冒的误读 五、商标标识条款的误读与纠正 · 总结 内容提要: 合同约定的假冒应当不具有商标法上的假冒效力,将证纸视为商标标识,进而认定存在商标假冒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观点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被许可人应当慎重对待许可合同的条款,防范可能出现的商标侵权风险。 说明: 基于保密约定,本文在不影响阅读的原则下,不提及具体的当事人和争议的商标(图案、文字),仅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法律问题予以分析。 近期,在我们团队办理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市场监督局提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类别上使用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法》第57条第(4)项商标标识侵权,并认同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约定未按照申请使用证纸的行为构成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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