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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获得的理赔保险金属于生活必需品的,应当解除冻结措施么?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4-08-26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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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511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的民事判决书确定:李某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某借款本金5.6万元。该案审理阶段,王某向周村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申请冻结李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营业部开设的尾号5971账户。2024年2月7日,周村区法院依据(2023)鲁0306民初3966号民事裁定书对李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营业部尾号5971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申请冻结金额为56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17836.56元。一审判决生效后,因李某某未按判决要求履行付款义务,王某向周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某表明名下尾号5971账户是用于接受医治恶性肿瘤而取得的重大疾病保险理赔金的账户,以该账户中的1783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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