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鲁法案例【2024】471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被告杨某在菏泽市鲁西新区经营有一家副食商行,主要由其男友张某管理,原告许某在该商行工作。工作期间,许某先后向该商行及杨某微信、支付宝账户转账共计12万元。后该副食商行因经营不善注销,杨某为许某出具了一份借到许某12万元的借条。庭审中,杨某辩称许某是以副食商行合伙人的形式加入的,其支付的款项是以合伙人名义交纳的,不能以借款的方式主张。许某亦自认“2023年9月份是让我以合伙人的身份加入商行”,但同时陈述“张某多次诱导我转账,说赚的三七分,赔的算他的,这个钱还会还给我。”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许某主张杨某欠其借款12万元未还,提供了借款条、银行和微信转账明细等证据,已完成其基本举证责任。杨某主张许某系商行合伙人,所支付的款项应为合伙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