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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结构化信托的信托财产进行现状分配后,受益人为争取信托财产利益产生纷争,如何确定不同受益人的申请强制执行主体资格,如何最大化保护受益人的债权?本期《实务研究》栏目推出由 上海金融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赖芸池 撰写的 《信托计划受益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资格认定与债权保护研究——基于对信托财产现状分配的分析》 一文,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和阐释。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供参考。 赖芸池 执行局 四级法官助理 左右滑动查看 内容提要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信托财产现状分配后,受益人将成为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就尚未变现的信托财产价值的不确定性,受益人可能因分配不均或信托收益减损对信托计划中第三人的违约行为主张诉讼权利。尤其是在结构化信托中,信托财产向优先级受益人现状分配后,劣后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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