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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修江:行政协议的行政性及其司法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4-07-02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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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修江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 因文章篇幅较长,为方便阅读,已略去原文注释。 摘要 作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协议,行政性是其主要性质,协议性是其从属性质。行政机关以行政协议方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必须遵守依法行政原则。人民法院审查行政协议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进行。人民法院判断行政协议的效力,审查行政协议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行政判决,应当优先适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实体法的相关规定,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属于例外情形。 关键词 行政协议行为 行政协议效力 变更、解除行政协议 不履行法定或约定的职责义务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1项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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