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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可诉性的争议与评析|资讯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0-20 18: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讨论了合同附随义务的可诉性问题,分析了不同观点及其优缺点,提出了根据附随义务的不同内容确定相应救济方式的观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合同附随义务的定义和功能

合同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的一种义务,其功能定位为辅助、保护给付义务的履行,保证合同目的的完整实现。

关键观点2: 关于附随义务可诉性的不同观点

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认为附随义务不具有独立的可诉性;第二种认为应认可权利人就附随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第三种认为仅就附随义务本身而言,是没有可诉性的,但违反附随义务会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关键观点3: 对附随义务可诉性的分析

认为应当根据不同附随义务的内容确定相应的救济方式。对于积极行为的附随义务,应当赋予权利人较为完整的诉讼权利,包括继续履行的权利;对于消极行为的附随义务,权利人可以直接主张赔偿损失。


文章预览

合同附随义务作为与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相对应的一种义务,功能定位为辅助、保护给付义务的履行,保证合同目的的完整实现,附随义务的出现与发展体现了我国维护和促进交易的立法精神。实践中,因义务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附随义务而产生的争议越来越多,在此背景下,对于权利人能否通过独立诉讼解决上述争议,存在不同观点和做法。 一、 不同观点及其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附随义务不具有独立的可诉性。 法院不应当受理,若已经受理,则不应进行实体审理而应驳回起诉。附随义务究其本质是为了促使债权人依据合同要求对方为一定给付行为的权利最终得以实现,而非合同权利本身,若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受到侵害,债权人完全可以就对方未全面履行给付义务而诉至法院,以救济受损的权利。附随义务本身并不对应具体的权利,既然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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