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5日下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25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