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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 |非证券经营机构出借资金给他人用于股票交易并以平仓变现的为场外配资

华政虞伟庆金融法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4-06-18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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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要旨 非证券经营机构出借资金给他人用于融资融券、进行股票交易等,并通过控制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平仓变现等方式,收回资金、控制风险的,构成场外配资。以场外配资为目的签订借款合同,属于未经依法批准而擅自经营只允许证券公司才能经营的融资行为。该合同因规避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破坏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无效。 二、案情简介 2017年9月25日,甲受乙的委托,与某投资公司、案外人丙签订《融资合作协议》,约定某投资公司为实际资金出借方,甲为借款人,丙为个人证券账户提供方,就某投资公司出借资金注入丙证券账户,并由丙将该账户出借给甲用于投资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等事宜。协议还约定:1.某投资公司、甲掌握资金账号和密码,并由甲实际操作进行股票交易;2.丙将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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