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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财务公司诉上海某银行侵权责任纠纷案 ——银行间债券市场主承销商利用优势信息与客户交易构成利益冲突交易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 键 词 民事\侵权责任\银行间债券市场\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利益冲突 基 本 案 情 原告某财务公司诉称: 2016年1月,原告自被告上海某银行购入面值总额为5000万元的15武汉某物流CP001。被告作为涉案两期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未履行主承销商的信息披露督导义务,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贷款逾期、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等情况未披露;隐瞒其已知晓的足以影响发行人兑付能力内幕信息,向原告转让债券,直接造成原告重大财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短融券损失本金9000万元、利息630万元、罚息1413.72万元(暂计)、律师费15万元。 被告上海某银行辩称: 1. 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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