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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厦门理工学院发布《关于撤销我校部分自设科研机构的通知》。 根据省教育厅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学校科研资源配置,提高科研机构的运行效率和创新能力,完善自设科研机构规范化管理工作,经二级学院(部)自查申报、学校科研部门复核后, 决定对28个自设科研机构予以撤销 。 具体名单如下: 学校要求,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被撤销的科研机构应停止以该机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相关负责人应妥善处理该机构的资产、设备、档案等事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涉及到的科研项目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和转移,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后续管理要求二级学院(部)加强对自设科研机构的管理和评估,确认保留自设科研机构的名称、负责人、组成人员等信息,实施“一机构一台账”建档管理; 定期对自设科研机构进行考核,对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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