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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 | 授权终止后继续“傍名牌”,法院判决1.5倍惩罚性赔偿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10-25 07:2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案是涉及侵害商标权的纠纷案件,胜达集团江苏开胜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与如皋市如城镇洁爽纸品包装厂、张某军、张某钰等因商标侵权引发诉讼。双灯公司指控对方在终止合作后继续使用其商标,构成侵权并要求赔偿。法院判决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赔偿金额共计58万余元。案件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等关键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品牌纸业公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与如皋市如城镇洁爽纸品包装厂等因商标侵权引发纠纷。

知名品牌纸业公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灯公司)系一家从事生活用纸生产、销售的企业,其注册商标在第16类商品上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如皋市如城镇洁爽纸品包装厂(以下简称洁爽包装厂)等被指控在终止合作后继续使用双灯公司的商标,构成侵权。

关键观点2: 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根据《民法典》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查明侵权获利的基础上,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判决赔偿金额共计58万余元。

关键观点3: 案件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等关键点。

本案是南通法院首次尝试精细化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的条件,有力惩处了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传递了南通法院践行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用有力司法保障创新的决心。


文章预览

—— 上诉人 胜达集团江苏开胜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如皋市如城镇洁爽纸品包装厂、张某军、张某钰、被上诉人南通市洁爽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案情回顾 知名品牌纸业公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灯公司)系一家从事生活用纸生产、销售的企业,经核准在第16类“卫生纸;纸巾”等商品上注册了第2000758号“ ”注册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双灯”牌卫生纸在生活用纸行业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商标于2011年5月27日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7年12月,经张某军争取,双灯公司与张某军妻子张某钰经营的某包装厂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某包装厂代工生产“ ”牌卫生纸,并出具《商标临时授权使用书》。此后,张某军成立如皋某贸易公司,专门处理“ ”牌卫生纸代工事宜。 2018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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