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近日,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林某向某房产公司购买商品房,先后支付定金和尾款,但房产公司一直未能完成验收并交付房屋。林某曾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赔付违约金,并再次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10万余元。文昌法院认为林某的要求超过预期损失,有违公平原则,不予支持。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林某向房产公司支付购房定金和尾款
2012年11月30日支付5万元定金,2013年付清尾款22万余元。
关键观点2: 房产公司未能完成验收并交付房屋
至今案涉楼栋依然没有完成验收,房产公司也没有向林某交付所购房屋。
关键观点3: 林某多次起诉要求赔付违约金
此前已有两次诉讼,分别获得9万余元和11万余元的违约金。此次再次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10万余元。
关键观点4: 法院判决不支持林某的请求
文昌法院认为林某的要求有违公平原则,其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已超过房产公司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文章预览
近日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结 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据了解,2012年11月30日,林某向某房产公司支付5万元购房定金,并在第二年付清了所购买房产的尾款22万余元。2019年1月21日, 房产公司向林某开具购房全款27万余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3年4月24日,双方签订《文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了网签。但是, 一直到庭审之日,案涉楼栋依然没有完成验收,房产公司也没有向林某交付所购的房屋。 据了解,林某曾经两次因该房屋的逾期交房问题向法院起诉房产公司。第一次诉讼,法院支持了林某 要求 赔付违约金9万余元 的诉讼请求;第二次诉讼,法院再次支持了林某 要求的 违约金11万余元 的诉讼请求。此次,林某又向文昌法院起诉该房产公司, 要求赔付违约金10万余元。 文昌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已在2013年4月7日付清购房款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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