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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资质的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实务分析

无讼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4-07-07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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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借资质情形下,工程由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投入人财物建设完成,出借资质的承包人未实际履行施工合同,如出借资质的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诉请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本文将围绕前述问题司法实务进行分析论证。 0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以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为前提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撰的《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初衷是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建筑工程是农民工等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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