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民间借贷中的利息相关问题,包括三类利息(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借期利息、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此外,还介绍了其他问题,如“砍头息”、复利、新旧规定的衔接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包括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每类利息的产生和计算方式都有所不同。
关键观点2: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
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对出借方利息主张的处理方式。
关键观点3: 借期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计算
根据相关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不同情形。
关键观点4: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和规定有所变化。
关键观点5: 其他问题
包括“砍头息”、复利、新旧规定的衔接等问题。这些问题在民间借贷中也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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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 3240 字,阅读时间 约 8 分钟。 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其产生与金额的确定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更是普遍现象。实践中发生的借款本金数额不断增大,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 本文试图在“理解与适用”的层面上,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加以梳理,供读者参考借鉴。 一、 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1.借期内利息: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逾期利息: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加倍)计收的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26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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