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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房,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然而“假离婚”不久后,双方因感情破裂“真分手”。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假离婚”时签署的协议书无效。近日,上海二中院对这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自愿离婚协议书》无效。 案情介绍 01 为买房,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 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09年10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 李女士因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贷款,为在老家再购置一套房屋,2020年6月,她与张先生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载明二人因感情不和及多方面原因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并约定一子一女均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女方承担,男方不需要支付任何抚养费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存款归男方所有,2套房屋、1辆车归男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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