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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关于“情节严重”情形认定的复函 鲁环办法规函〔 2024 〕 189 号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转呈台儿庄分局关于“情节严重”有关问题的请示》(枣环字〔 2024 〕 38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关于“情节严重”情形的认定,应参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0 号)第二条规定、第八条规定办理。 特此函复。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 年 7 月 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国首例环评造假刑事移送案在九江市公审 江苏省环科院等5单位因生态环境损害合计赔偿1000万元 又一家环保咨询为主业的环保企业准备上市 环评工程师人数哪家强? 《环评观察》发布2021中国环境咨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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