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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司法部于2021年10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下称《试点意见》)提出的试点仲裁机构应“制定符合证券期货行业特点的仲裁规则”“建立专门的证券期货专业仲裁员名册”的相关要求,解决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深圳国际仲裁院(下称“仲裁院”)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国际仲裁院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仲裁程序指引》(又称《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仲裁程序指引》,下称《指引》)并予以发布,自 2024年10月15日 起施行。同日,亦将启用相配套的《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仲裁员推荐名册》(下称《推荐名册》)。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市场平等主体之间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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