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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能否对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注意两类人群)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5-02-2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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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民事审判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能否对变更之前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应当具体分析变更的时间节点,并结合案件情况 综合判断变更之前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属于 “实际控制人 ”或者“ 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 如申请执行人不能证明变更之前的法定代表人属于此两类人群,则无法要求法院对变更之前的法定代表人亦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执监420号 申诉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青岛拜登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676号商业201。 法定代表人:魏玉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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