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欢迎光临 精品案例 栏目 精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上海法院精品案例等高质量案件,深度解读、理性分析。 编者按 本案系上海法院受理的首例涉舞蹈作品侵权纠纷案件,也是全国法院审理的首例典型舞蹈作品侵权案件。本案明确即便主张构成舞蹈作品的部分元素存在公有领域,但通过权利人有选择性的编排,体现独创性即可构成作品,受到法律保护。通过对舞蹈作品构成要件中“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中“等”的解释,认定舞蹈作品的保护元素还应拓展到与舞蹈相关的妆容、服装、道具。舞蹈作品实质性相似的比对应当采取整体对比法,整体构成相同或相似即可认定实质性相似。本案中对于舞蹈保护范围的确定、舞蹈独创性的认定以及舞蹈作品侵权比对方法均对类案裁判提供了较高的参考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