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某小区业委会争夺小区内59个地面车位所有权一案,经过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地面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主张所有权。本文介绍了案件的背景、经过、涉及的主要法律知识点以及人防车位的权属和收益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
某小区除地下售卖车位外,还有59个地面车位。开发商主张这些地面车位归其所有,而被告小区业委会认为这些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争议焦点在于地面车位的所有权归属。
关键观点2: 法律知识点一:小区规划内车位车库与非规划内车位权属区别
小区内的规划内车位车库和非规划内车位权属有所不同。规划内车位车库可以办理产权登记,其所有权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而非规划内车位,如地面车位,通常属于业主共有。
关键观点3: 法律知识点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应遵循公平原则。如果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且未进行合理提示和说明,则该条款无效。本案中,关于地上车位的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
关键观点4: 延伸知识点:人防车位的权属和收益问题
人防车位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一般来说,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但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对其具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文章预览
某小区内除了地下售卖车位 还有 59个 地上车位 这些车位使用权究竟归谁? 是开发商所有?还是业主共有? 我们来以案释法 👇 近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某小区业委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区内的59个地面停车位使用权归其所有。 案件简介 原告房地产公司是该小区的建设单位。2014年10月,房地产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内容为建筑住宅楼4幢、地下一层地上七层。 原告房地产公司诉称,小区建成后,59个地上车位和植草砖车位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测绘中心等部门验收合格。原告认为这59个车位是通过竞标出让土地后开发建设,应归属于原告。此外,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对建筑区划内车位问题作出约定,即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上及地下车位使用权、车库使用权、车棚使用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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