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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 最近,一位负责薪酬的小伙伴找到我们说,他们快崩溃了,因为计算一位员工的工资。 大致情况: 这位员工生病了,请了 2 天病假,又请了 3 天事假,然后连着年假也请了 3 天,一共8天的假期。 按道理说:2天病假算1天事假,总共按照 4 天事假来计算,很简单啊。 但是最后发了工资之后,员工一直说算错了,一直纠缠着人力资源部分不放,且员工也说出了自己的计算方式。 那么问题来了,员工请的假,究竟要用多少工资来偿还呢? 首先,我们来看国家的规定,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在这点上,大家没有什么争议。 同时,大家还区分两个概念:即应计薪天数与应出勤天数。 争议在于计算公式: 我们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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