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新《公司法》下的股东失权制度,包括其规定、适用及减资退出程序等。该制度旨在加强对股东的出资管理,维持公司资本充实,保护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文章详细阐述了股东失权制度的关键点,包括董事会核查、公司书面催缴、董事会决议、公司发出书面失权通知、失权股东的异议权、失权标的处置、定向减资程序等。同时,文章还提示了股东失权减资的其他注意事项,如对外效力、损失赔偿责任等。最后,文章总结了新《公司法》对股东失权制度的规定,并指出了一些尚未明确的机制需要进一步明确适用。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股东失权制度的意义和规定
股东失权制度是新《公司法》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股东除名制度的发展,旨在加强对股东的出资管理,维持公司资本充实,保护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制度规定在《公司法》第51条和第52条中。
关键观点2: 股东失权的适用流程
在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的股东失权措施包括董事会核查、公司书面催缴、董事会决议、公司发出书面失权通知等。其中,董事会核查和催缴是首要步骤,随后董事会决议发出失权通知。
关键观点3: 关联董事在失权决议中的回避问题
新《公司法》中对于关联董事在失权决议中是否应回避表决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防止大股东控制董事会、使董事会无法做出催缴决议的角度出发,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关键观点4:
失权股东对失权通知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失权标的的处置方式通常为转让或定向减资,如果六个月内未转让或减资,其他股东需按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关键观点5:
减资流程包括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同时,因股东失权减资的,对在减资变更登记完成前的公司债权人而言,失权股东的出资义务仍存在,且该股东需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预览
股东失权制度是新《公司法》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股东除名制度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了对股东的出资管理,维持公司资本充实,保护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就该制度的行使,以及失权后的减资程序所涉及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作者丨刘新辉 薛梨 黎木章 新《公司法》下的股东失权制度,是指经董事会进行核查,股东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向该股东进行书面催缴出资。如果该股东在宽限期届满前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该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202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 新《公司法》 )第52条,新增了股东失权制度。该规定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的股东除名制度,进行了立法上的发展。 明确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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