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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厚省 | 人民法院依职权分配主观证明责任的依据与限制

诉讼艺术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9-02 09:02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人民法院依职权分配主观证明责任的问题,分析了其认识论根源、正当性来源以及限制性条件。文章认为,人民法院依职权分配主观证明责任是为了抑制当事人的策略行为,强制其按照陈述真实性的要求展开论辩,以促进理解与共识的达成。此制度来源于理性主义认识论,其正当性基于诉讼中的论辩对言语行为陈述真实性的要求。同时,文章提出在适用时应高度谨慎,建议设定限制性条件,包括参照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设置边界,法官必须穷尽既有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证明责任减轻规则后才能行使这一职权,且不能背离程序正当性要求,不能显著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不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人民法院依职权分配主观证明责任的目的

为了抑制当事人的策略行为,强制其按照陈述真实性的要求展开论辩,以促进理解与共识的达成。

关键观点2: 认识论根源

来源于理性主义认识论,特别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关键观点3: 正当性来源

基于诉讼中的论辩对言语行为陈述真实性的要求。

关键观点4: 限制性条件

包括参照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设置边界,法官必须穷尽既有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证明责任减轻规则后才能行使这一职权,且不能背离程序正当性要求,不能显著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不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


文章预览

来源|《人民司法》2024年第19期 作者|   段厚省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建议阅读时间 :   34 分 钟  人民法院依职权分配主观证明责任的依据与限制 内容提要 人民法院依职权分配主观证明责任的认识论根源是同属于理性主义认识论范畴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后者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哲学。这一认识论以及诉讼中的论辩对言语行为陈述真实性的要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人民法院依职权分配主观证明责任提供正当性支持。此一制度在德系民事诉讼法理之解明义务项下亦可获得一定解释。人民法院依职权分配主观证明责任实质上是为“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明责任分配原理以及证明责任减轻原理设定例外,又是对法官指挥诉讼职权的扩张,因此在适用时应高度谨慎。建议为其设定限制性条件,包括参照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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