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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判例!公司终止第二次劳动合同被判赔61万(二审判决)

薪人薪事企小薪  · 公众号  · 职场  · 2025-01-14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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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是北京公司员工,双方曾签订不止一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2016年12月26日,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乙方从事运维总监岗位工作,基本工资为14400元/月、绩效基数为3600元/月。后绩效水平基数调整为为7544元。 2021年11月30日,公司向赵某发送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电子邮件, 告知赵某从2021年12月31日起,其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赵某主张公司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公司不予认可,公司主张,双方签订有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后续订了变更合同,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公司称赵某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录音资料,录音显示赵某表示其收到公司邮件感到很震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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