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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民事审判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逾期付款利息和临时设施费损失系违约损失赔偿性质,保证金属于 履约担保 性质,均不属于《建工合同解释》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追溯的工程款范围,故当事人作为多层转包关系的最后实际施工人,不能援引该司法解释规定向与其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方主张非工程款性质的损失赔偿和返还保证金,而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中间转包人主张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9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肖功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刘耀德。 上述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戴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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