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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活动 快讯 产品 解读 许俊儒、鲍武杰丨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一、引言 我国早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即已确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也称“刺破公司面纱”),并且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彼时立法者考虑到一人公司天然存在人员混同的情况,为了避免因缺乏内部监督机制而导致一人公司股东肆意将自身意志凌驾于公司意志之上,进而引发一人公司与股东的财务混同及业务混同,最终导致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以规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后果,因此立法对一人公司的公司法人格否认设置了特殊规则,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则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然而有学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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