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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网游诉游乐园商标侵权案! 网游“龙之谷”商标获保护,二审维持判赔160万元 ——原告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第7278861号“”商标、第34523797号“”商标经依法注册,现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依法应受保护。盛趣公司系该两枚权利商标的注册人,数龙公司系该两枚权利商标的普通被许可人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现盛趣公司、数龙公司共同提起本案诉讼,系适格诉讼主体。 涉案游乐园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先后以“龙之谷”“华昌龙之谷”进行命名,并在游乐园内部显著位置标示“龙之谷”字样。被告网站、域名为hclzg.com的网站亦在宣传中突出使用“龙之谷”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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