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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不良资产受让人是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无权向国企债务人主张受让之后的利息

火栗网研究中心  · 公众号  ·  · 2025-02-12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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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了解课程详情  |  不良资产执行回款实战培训班:全新思路、法官视角、刑侦思维、执行技巧 【2月·深圳】 ▍ 裁判观点: 不良资产受让人是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无权向国有企业债券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根据《海南纪要》的精神和目的,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亦应参照适用《海南纪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3693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聚贤街25号2幢25层。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成都天兴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都汽车城大道333号。 渝康资管公司申请再审称,渝康资管公司系中国银行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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