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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专栏(十三):发起人股东的出资责任有何不同?

金杜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4-08-12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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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希望下载PDF版本,请点击文末“ 阅读原文 ”获取。 导言 发起人股东,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创始人股东,在公司法中被称为“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或“发起人”。 发起人股东与其他股东(如公司成立后通过增资、股权受让等方式进入公司的股东)在出资责任上有重大区别: 发起人股东相互之间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而不是发起人的其他股东则没有这一特殊责任。 发起人股东之间对出资的连带责任非常重大,但实务中往往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本文立足于新《公司法》下相关规定,聚焦发起人股东承担出资连带责任的情形,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01 “发起人”的界定 旧《公司法》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称为“发起人”,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称为“设立时的股东”,但对二者的概念并未作出界定。 为明晰法律适用范围,2011年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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