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强制清算制度,包括其相关法律法规、适用主体、适用情形、申请主体、流程和实务要点。强制清算制度是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无法自行清算的情况下,通过司法权的介入,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产核资、清偿债务等清算事务的法律制度。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强制清算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民法典》第七十条、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具体操作规范。
关键观点2: 强制清算制度的适用主体
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但现实中大量以合伙企业形式存在的非法人组织也有强制清算的需求。
关键观点3: 强制清算制度的适用情形和申请主体
适用情形包括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且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申请主体包括利害关系人以及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
关键观点4: 强制清算的流程
包括申请、审查、清算、结案四个阶段。在申请阶段,需要确定管辖法院并准备申请材料;在审查阶段,法院将审查申请人的资格、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等,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在清算阶段,清算组将进行组织债权申报、清产核资、分配财产等活动;在结案阶段,根据清算结果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关键观点5: 强制清算制度的实务要点
包括不同地区对强制清算案件管辖的规定、申请材料的要求、审查方式的选择、清算组的产生和议事机制、清算活动的内容、财产保全和诉讼案件的处理以及强制清算程序终结的情形等。
文章预览
目 录 一、引言 二、强制清算程序相关法律法规梳理 三、强制清算程序的适用主体 四、强制清算程序的适用情形和申请主体 五、强制清算的流程 六、结语 01 引 言 强制清算制度,指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无法自行清算的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申请,通过司法权的介入,指定清算组对公司开展清产核资、清偿债务等清算事务的法律制度。 强制清算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公司法(1993)》于1994年7月1日实施生效之时。根据《公司法(1993)》第一百九十一条,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该条款正式确立了强制清算制度。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变化以及《公司法》的修订,强制清算制度也在不断更新和演变。在原有的基础上,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将强制清算制度作了进一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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