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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人格利益应予保护——某茶饮“侵害鲁迅先生肖像权”事件评析

璞琳说法  · 公众号  ·  · 2024-07-24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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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阅读: 黄璞琳有关社会事件的评论文章(一) 黄璞琳有关民商法的文章与资料(三) —————— 死者人格利益应予保护——某茶饮“侵害鲁迅先生肖像权”事件评析 黄璞琳 很多人都忽视了已故者姓名、肖像、名誉等人格利益的保护,尤其是对已故名人的姓名、肖像的使用不够尊重、不够规范。不少人以纪念、致敬等名义,自行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肖像,甚至是作商业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法典第992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民法典第990条第一款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所以,自然人去世时,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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