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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霍帅甫:论债权多重转让中的责任承担——以《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为中心|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7-13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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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原载于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3期。 【作者简介】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霍帅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全文共 15463 字,阅读时间 约 39 分钟。 【摘要】依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债务人在明知受让人最先通知的情况下,只能向该受让人履行才能免责,这就在客观上确立了通知优先规则;让与人违反对受让人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可以同时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和请求让与人依据债权转让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完成继续履行或者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对方追偿;该通知优先规则并非完全作为的受让人权利顺位规则,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接受履行的受让人承担返还责任,需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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