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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权人应当对设押房屋的出租、出售情况进行充分的现场调查,否则可能影响抵押效力【(2019)最高法民申2834号】 1、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在J城公司以伊宁市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中的1××号、1××号、1××号、1××A号、1××号房屋向N行伊犁分行提供 抵押之前,该公司已将前述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周俊Y等人。 J城公司与周俊Y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周俊Y等人已经支付价款并实际占有房屋。 N行伊犁分行自认J城公司向其提交的抵押物清单载明前述案涉房屋处于出租状态。在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情形下,作为专业金融机构,N行伊犁分行应当对房屋的出租情况进行充分的现场调查,以查明出租人是否是J城公司,抵押物是否存在真实的权利人,从而避免错误接受已出售房屋作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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