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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市监处罚〔2024〕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市酒某某酒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10******** 法定代表人:黄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 违法事实: 北京市酒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某酿酒厂生产的“某二锅头白酒”(酒精度56%vol,净含量500ml), 产品执行标准为GB/T 20822-2007,该标准于2022年7月11日进行了修订,2023年8月1日起实行,增加了条款“7.3 预包装产品应标识产品类型为‘固液法白酒’”。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8月1日之后,生产标签未标注“产品类型为‘固液法白酒’”的产品共两个批次,分别为2023年10月24日生产116箱(12瓶/箱),2023年10月25日生产103箱(12瓶/箱),合计共219箱。 当事人将上述产品全部销售给常熟市支塘镇金某某副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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