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涵盖了新公司法实务问答的多个方面,包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未届期出资能否加速到期、如何理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含义、公司决议存在瑕疵的法律后果、决议瑕疵被认定无效、可撤销或者不成立后的法律后果、如何理解‘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的补救措施、授权资本制对实务的影响、公司使用授权资本制的注意事项、新公司法下股东知情权规则的变化、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范围与公司法规定范围的冲突解决、瑕疵出资股东及未实际出资股东是否享有股东知情权、判断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依据、股东利润分配权是否受公司章程或股东约定的限制、股东利润分配权能否单独转让、实践中就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存在的争议、优先认购权和优先购买权规则的差异、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的注意事项、新公司法生效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的变化、公司权益受损时股东如何得到救济、股东代表诉讼中赔偿责任对象的确定、新公司法的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制度定义、双控人及事实董事、影子董事的含义、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失权制度、股东失权和股东除名的区别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未届期出资能否加速到期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关键观点2: 如何理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含义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同时满足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三个要件。
关键观点3: 公司决议存在瑕疵的法律后果
决议可能无效、可撤销或者不成立,具体取决于瑕疵类型。
关键观点4: 授权资本制对实务的影响
新公司法引入授权资本制,赋予董事会更大的灵活性和决策权,尤其在新股发行和公司融资方面。
关键观点5: 新公司法下股东知情权规则的变化
新公司法赋予了股东更多的信息知情权,例如查阅和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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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律师协会 新公司法实务问答 (第二期) 目 录 1、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未届期出资能否加速到期? 2、如何理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公司决议存在瑕疵可能导致什么后果? 4、决议存在瑕疵被认定无效、可撤销或者不成立后,会发生什么法律后果? 5、怎么理解“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6、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的,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吗? 7、新公司法授权资本制会对实务产生什么影响? 8、公司使用授权资本制需要注意什么? 9、新公司法语境下,股东知情权规则的变化有哪些? 10、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范围大于公司法规定范围,应当以哪个为准? 11、瑕疵出资股东及未实际出资股东是否享有股东知情权? 12、怎么判断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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