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实施部分核与辐射类行政许可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受委托机关及委托事项、委托时间、其他事项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受委托机关及委托事项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委托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辐射安全许可事项,包括销售、使用特定类别的放射源、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生产、销售、使用特定类别的射线装置等。
关键观点2: 委托时间
委托实施的时间自2025年2月1日起。
关键观点3: 其他事项
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在办理委托事项时应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等区域仍沿用已签订的委托实施协议。公告中的内容与之前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
关键观点4: 相关法规和政策
文章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鼓励类)》《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珠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相关政策。
文章预览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委托实施部分核与辐射类行政许可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厅委托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部分核与辐射类行政许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受委托机关及委托事项 委托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以下辐射安全许可事项: 1. 销售、使用 Ⅲ 类 、 Ⅳ 类 、 Ⅴ 类放射源; 2. 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3. 生产、销售、使用 Ⅱ 类、 Ⅲ 类射线装置(不含生产、使用加速器以及中子发生器); 4. 非医疗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且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为乙级 , 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且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为丙级。 二、委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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