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某环保联合会诉某汇公司等六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始末,涉及副产酸的产生、处置及对环境的影响。某隆公司等企业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和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将副产酸交给无资质主体非法倾倒,导致水体严重污染。法院最终判决相关企业承担环境修复责任。文章还介绍了副产酸的法律性质、企业的注意义务以及环境污染的危害和修复费用的计算等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某环保联合会诉称六被告公司违反环保法律,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副产酸非法倾倒于河流中,导致水体严重污染,要求进行污染修复。
关键观点2: 副产酸的法律性质
副产酸在未被出售时属于危险废物,企业需要遵守相关法规进行处置。企业对其主营产品和副产品必须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确保其生产、出售、运输、储存和处置符合法律规定。
关键观点3: 企业的行为及影响
六被告公司将副产酸交给无处理资质的主体非法倾倒,导致河流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法院认定六被告具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环境严重污染的结果,需要承担对污染环境修复的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4: 环境污染的危害和修复费用的计算
大量副产酸倾倒入河流中,对水生态环境产生了严重危害。法院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污染修复费用,并依据环境保护部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作为计算依据。
关键观点5: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六被告公司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同时,如果被告能够通过技术改造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环境违法行为,可以申请抵扣部分赔偿费用。
文章预览
- 写在前面 - 最近辽宁锦州宁海市的副产盐酸倾倒案震惊全国。 作为一个环资能律师,我看到这个消息的时候感到有些惊讶。相似的案子在过去的十几年中已发生过很多起,我本以为化工行业早已通过诸多典型案例完成了相关的刑事风险教育。看来我过度乐观了。 就像我昨天在视频号直播中所说,从目前新闻披露的情节看,并未出相关典型案例之右。 我今天想谈一下副产酸产生单位可能存在的思维误区。 有些副产酸产生单位可能认为,“我卖给他的是副产酸,怎么在公安和环保的眼里变成危险废物呢?” 看这个问题宜主客观相统一,尊重商业逻辑,不能用主观认知代替客观现实。 副产酸作为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是客观存在的,除非我们用中和、稀释等方式对其进行处理,才能改变其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物化性质。 我办理过的类似案例中,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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