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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辽10行终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志珍,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辽阳市北方塑料制品制剂厂厂长,住辽阳市文圣区。 委托代理人王玉珠,辽宁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1000001180402D,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新城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景伟,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智超,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富望舒,辽宁共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潘志珍因被上诉人辽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灯塔市人民法院(2020)辽1081行初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志珍及代理人王玉珠,被上诉人辽阳市生态环境局代理人王智超、富望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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