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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0 )粤民申 2983 号 子非鱼小编编辑 基本事实 黄某于 2018 年 8 月 6 日入职甲公司处,岗位为设备维修部维修工,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工资 6000 元每月。黄某于入职当日填写了《入职申请登记表》,以前工作单位身体健康检查正常,入职时间 2018 年 8 月 6 日。 黄某入职当日至 2018 年 8 月 11 日连续出勤 6 天后。 2018 年 8 月 12 日因 右侧腰痛 在广州市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门诊急诊诊查。 2018 年 8 月 17 日至 20 日在东莞市中山大学附属东华医院消化内科做 胃镜检查。 2018 年 8 月 31 日在东莞市中医院 门诊治疗 ,于 2018 年 9 月 3 日回岗,递交《请 / 休假单》于 2018 年 9 月 4 日补办了请病假手续。 黄某连续出勤 7 天后,于 2018 年 9 月 9 日再次递交《请 / 休假单》,申请 2018 年 9 月 10 日至 14 日请病假 5 天,甲公司的管理人员签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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