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档是一份关于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包括总则、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管理、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广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旨在规范医药代表从业行为,有序合规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医药代表的定义和职责
医药代表是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聘用,传递、沟通、反馈药品信息,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从业人员。
关键观点2: 医药代表的从业条件
医药代表需要具备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还应具有药品临床理论知识及实践经验等,从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及培训考核等多方面设定了明确的准入门槛。
关键观点3: 禁止性情形
最新征求意见稿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药代表的禁止性情形进行了更全面细致的规定,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向医药代表分配药品销售任务,医药代表不得参与统计或者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等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不得擅自泄露患者信息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信息等。
关键观点4: 备案管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全国统一的医药代表备案平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备案医药代表信息。备案内容包括医药代表的身份信息、学历、劳动合同、授权书的起止日期、负责推广的药品类别和治疗领域、推广区域等。
关键观点5: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各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通报等工作机制。对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药代表、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措施进行惩戒,包括公示、限制参与相关活动、限制签署定点医保服务协议等。
文章预览
转自:国家药监局 编辑:水晶 11月28日,国家药监局 公开征求《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管理办法》共六章,对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管理、 医药代表备案管理 、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广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 《 管理办法》明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医药代表备案方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之前2020年9月国家局发布的 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 的不同之处: 备案主体及内容变化 最新征求意见稿: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备案主体,需在备案平台上提交更详细的信息,除医药代表基本个人信息、学历或职称证明外,还需提交劳动合同和授权书的起止日期、负责推广的药品类别和治疗领域、推广区域等,同时还需提交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其备案信息真实性的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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