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案涉及东莞市利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源城区宝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晶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晶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炳之间的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包括合同是否解除、违约责任承担、损失赔偿范围以及李炳、晶和公司的连带责任。法院认定《项目转让合同》因事实上不能履行而解除,并判决晶隆公司赔偿损失11203.2976万元,返还3000万元项目转让款及相应利息,同时驳回利成公司、宝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利成公司、宝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晶隆公司返还6000万元项目转让款及其利息,驳回利成公司、宝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合同解除
法院认定《项目转让合同》因事实上不能履行而解除,并判决晶隆公司赔偿损失11203.2976万元,返还3000万元项目转让款及相应利息,同时驳回利成公司、宝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2: 违约责任承担
法院认为利成公司、宝源公司知晓合同无法履行,但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合同不能履行负有过错,故不支持其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3: 损失赔偿范围
法院确定损失赔偿范围为转售土地可得利润,以假定利成公司、宝源公司获取土地后未进行开发,在市场波动下土地的自然增值为基础计算。
关键观点4: 李炳、晶和公司责任
法院认为李炳、晶和公司与晶隆公司虽同属李炳控制,但并非一人公司,且无证据证明财产混同,故李炳、晶和公司不对晶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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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长约26000字,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到合同履行不能,其是否有权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 东莞市利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源城区宝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晶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晶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炳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 关 键 词: 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可预见性规则·减损规则·履行不能 裁判要旨: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方赔偿非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基于合同的完全履行能够获得的财产收益。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到合同履行不能,其无权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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