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最高裁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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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 互联网金融类纠纷案件,不宜直接依据当事人关于“争议由合同载明的签订地法院管辖”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最高裁判实务  · 公众号  ·  · 2024-09-21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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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商务合作微信:SZ2020TJ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编者按:我们整理了法律全行业 合同范本1000套 ,放在百度网盘共享方便各位学习。向本公众号发送“ 合同范本 ”即可免费提取。 【裁判要旨】 ① 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模式属于互联网金融性质,此类纠纷往往存在当事人一方主体特定,另一方主体不特定,为防止当事人通过协议管辖的方式使大量案件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不宜直接依据当事人关于“争议由合同载明的签订地法院管辖”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而应进一步审查合同载明的签订地与案件争议是否有实际联系。 ② IP地址为互联网虚拟空间协议地址,不完全等同于现实的地理地址,不能作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签订地的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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