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详细分析了反担保制度,探讨了反担保的涵义、目的、性质以及要件。文章首先指出,反担保是为了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解除对现有保全执行标的的查封等执行措施,作为替代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接着,文章阐述了反担保的目的,即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为债务人谋求利益。文章还讨论了反担保的性质,即作为保全执行标的的替代,而非诉讼担保。文章还分析了反担保的要件,包括适用范围、担保人、方式、标准等,并探讨了反担保的程序,包括程序路径、保障和效果。最后,文章强调了反担保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的重要性,旨在建立内部协调统一的反担保理论体系,并促进生产要素的流通和利用,增强经济活力。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反担保的涵义和目的
反担保是为了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解除对现有保全执行标的的查封等执行措施,作为替代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为了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为债务人谋求利益。
关键观点2: 反担保的性质
反担保的性质是作为保全执行标的的替代,而非诉讼担保。这意味着债权人并不就反担保享有优先权。
关键观点3: 反担保的要件
反担保的要件包括适用范围、担保人、方式、标准等。其中,适用范围主要是被保全权利是金钱给付请求权或能够通过金钱给付达到其行使目的的财产保全案件。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方式可以是财产担保或保证担保。标准则是新的保全执行标的的价额等于现有保全执行标的与被保全权利两者中价额较低者,且变价不难于现有保全执行标的。
关键观点4: 反担保的程序
反担保的程序包括程序路径、保障和效果。程序路径主要是债务人提出申请,由执行机关审查处理。程序保障强调法院在审查反担保时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程序效果是债务人恢复对现有保全执行标的的处分权,但并不会使债权人就新的保全执行标的享有优先权。
文章预览
【编者按】反担保您是否在实务中运用过呢?今日肖峰博士为您带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刘颖教授发表在《法学评论》2024年第4期的文章,对反担保进行详细分析,供您参考! 【温馨提示】正文共计14000字,预计阅读时间45分钟 PS:最高院新颁布的《侵权编司法解释(一)》您学习了吗?法语峰言为您推出全新课程,由侵权法专家姚辉、程啸教授主讲,10月19日、10月20日,长沙见!如欲了解课程详细内容请点击下方图片: 内容摘要: 《民事诉讼法》第107条关于解除保全的规定是民事保全的反担保的原则性规范,《民诉法解释》第167条关于保全标的物置换的规定是对反担保具体情形的细化解释。反担保是为了解除对现有保全执行标的的查封等执行措施而作为替代由债务人(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在不损害债权人(保全申请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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