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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中个人信息保护风险的类型化与合作规制 张涛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讲师) [摘 要] 从数据生命周期的角度看,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数据收集、数据清理、数据标注、模型训练、模型评估、模型部署与推理等阶段均可能引发个人信息保护风险,如未经同意处理个人信息、违反目的明确与最小化原则、个人信息滥用及泄露等。然而,位于规制谱系两端的“自上而下的集中式规制”和“自下而上的分散式规制”均存在局限性,难以达到预期的规制效果。因此,有必要采用“自中而外的规制方法”,构建合作型规制空间,调整和激活不同规制体系的回应性和敏捷性,最终实现生成式人工智能中个人信息保护风险的合作规制。为此,有必要建构契合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科技法律,引入监管沙盒促成行政规制的包容审慎,利用分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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