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业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涉及排他性条款的效力及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出租方在某美食广场内不招租特定竞品,但承租方发现合同期内有竞品开店,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法院认定合同有效,排他性条款不妨碍周边区域经营,商业管理公司违约,应退还押金并赔偿相关损失。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尚某与某商业管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在美食广场内经营粥饼类餐饮店,合同中包含排他性条款,即不招租其他竞品。
关键观点2: 排他性条款的效力
法院认定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排他性条款合法有效,仅限制美食广场内的招租,不妨碍周边区域的经营。
关键观点3: 商业管理公司的违约行为
商业管理公司在合同期内允许美食广场内某品牌餐饮店铺经营,构成违约,对原告尚某的经营造成影响。
关键观点4: 法院的判决
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商业管理公司需退还押金、赔偿装修损失和经营损失。商业管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关键观点5: 法官的提示
法官提醒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签署排他性条款时应明确具体内容、适用范围,并遵循诚信原则履行义务。对于承租方,应明确排他对象和限制条款,并约定违反排他性条款的法律责任。
文章预览
在商铺的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为达到良好的经营效果,避免同业竞争,往往会与出租方约定排他性条款,即排除或者限制出租方招租特定类型的商户。那么商业租赁中约定排他性条款,构成不正当竞争吗?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排他性条款不妨碍竞争性餐饮店面在美食广场外的周边区域经营,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商业管理公司违约,应退还押金并赔偿相关损失。 2022年2月,尚某与某商业管理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将该公司管理的美食广场内某一商铺出租给尚某用于经营某粥饼类餐饮店,租期自2022年2月1日起至2026年1月31日止,月租金2.2万元,支付方式为押三付三。合同还约定了排他性条款,即某商业管理公司保证在合同期内不招租其他竞品,竞品中列举了某品牌餐饮店。尚某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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