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啥  ›  专栏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有限合伙人能否代位行使合伙企业的股东知情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公众号  · 金融 法律  · 2024-11-21 16:28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有限合伙人向投资标的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案件。全某是甲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某生物科技公司经营严重亏损,全某提起派生诉讼,要求代甲合伙企业查阅和复制相关文件。经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全某有权以自己名义向某生物科技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某生物科技公司是甲合伙企业投资的唯一公司,全某是甲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某生物科技公司经营严重亏损,全某认为自己有权代甲合伙企业行使股东知情权。

关键观点2: 一审法院的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全某有权以自己名义向某生物科技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因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某星未向其他有限合伙人披露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属于怠于行使权利。

关键观点3: 二审法院的观点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为全某提起本案诉讼符合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的规定。法院解释了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认为有限合伙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提起派生诉讼。

关键观点4: 案件意义

这起案件对于保护有限合伙人的权益,以及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醒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履行好报告义务,保障其他合伙人的知情权。


文章预览

全某是甲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某生物科技公司是甲合伙企业投资的唯一公司。因获知某生物科技公司经营严重亏损,全某在向甲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问询相关情况无果后,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七项之规定,以自己名义向某生物科技公司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01 有限合伙人向投资标的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 某生物科技公司共有3名股东,分别为甲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丙公司。其中,甲合伙企业共6名合伙人,张某星是唯一的普通合伙人,也是甲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甲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均投资于某生物科技公司。乙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张某伟。丙公司股东为张某星、张某伟。张某星、张某伟为父子关系, ………………………………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快照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