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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延长试用期吗?

无讼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4-10-12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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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劳动者入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前三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将届满时,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的表现未完全合格需延长试用期,最终双方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载明延长试用期至六个月。劳动合同履行至六个月时,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试用仍不合格并将其辞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延长试用期以及违法辞退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试用以及违法辞退的赔偿金。 劳动者观点: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延长试用期虽经双方同意,亦属于约定两次试用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用人单位观点: 延长试用期经双方协商同意,且延长后的试用期亦未超过该劳动合同可以依法设定的最长期限,不属于约定两次试用期。 法院观点: 裁判文书网的案例显示相对多数法院采纳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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