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关于成员身份确认、变动和丧失的规定,包括初始确认、新增取得、自愿退出和法定丧失四方面规则。成员身份的初始确认以户籍关联、稳定权利义务关系和土地保障为判断标准,遵循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特别程序。新增事由包括生育、结婚、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程序上遵循“当事人申请—成员大会确认”。自愿退出成员身份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集体服务和福利分享权;成为非聘任制公务员而丧失成员身份者,还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有限的民主管理权;对于加入其他集体而丧失原成员身份者,应衔接保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地方立法与集体章程可补充和细化成员身份确认规则,但不得违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精神和强制性规定。成员身份法定丧失包括死亡、丧失国籍、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成为非聘任制公务员和政策性移民等事由,涉及权益保留和决策程序。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成员身份初始确认标准
户籍关联、稳定权利义务关系和土地保障是核心特征,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特别程序进行确认。
关键观点2: 成员身份新增取得规则
包括生育、结婚、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事由,遵循“当事人申请—成员大会确认”程序。
关键观点3: 成员身份自愿退出规则
自愿退出者可在一定期限内保留相关财产权益,丧失成员身份时无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关键观点4: 成员身份法定丧失规则
包括死亡、丧失国籍、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成为非聘任制公务员和政策性移民等事由,涉及权益保留和决策程序。
文章预览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原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24年第6期。 【作者简介】宋志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不动产与自然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 全文共 19007 字,阅读时间 约 48 分钟。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成员身份确认的规定可以区分为初始确认、新增取得、自愿退出、法定丧失四方面规则。对成员身份的初始确认以“户籍关联+稳定权利义务关系+土地保障”为判断标准,成员身份初始确认程序应当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特别程序。成员身份的新增事由包括生育、结婚、收养等亲缘关系和政策性移民。在因亲缘关系新增成员的情形下,需对亲缘关系事由进一步细分,在程序上遵循“当事人申请—成员大会确认”程序。在政策性移民情形下,国家需要对迁入地集体予以补偿。自愿退出成员身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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