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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西塞山区法院适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一案”

黄石法院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2-11 17:06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西塞山区法院对一起同居析产案件作出的一审判决,该案是《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正式施行后的首例判决。文章介绍了案件的基本事实、裁判结果、法条链接及解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小明和小丽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同居并举办婚宴,后因工作原因分手,引发析产纠纷。

关键观点2: 裁判结果

法院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认定双方为同居关系,对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车辆进行处理,小丽需返还小明11万余元。

关键观点3: 法条解读

同居关系的析产与离婚纠纷的析产在处理原则上有所不同。对于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析产,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财产归自己所有”的原则处理,并考虑共同出资购置或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等因素进行公平分割。

关键观点4: 社会意义

随着社会观念的更新和开放,同居现象逐渐增多,但相关的法律争议也随之出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为审判实践提供了裁判依据,保护了同居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文章预览

2025年2月5日,西塞山区法院首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对一起同居析产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据悉, 这是《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2025年2月1日正式施行后该院作出的首例判决。 基本案情 小明(男)和小丽(女)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不久两人举办了婚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因工作原因聚少离多,最终分手。由于双方就恋爱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车辆及钱款等均未处理,故小明将小丽诉至法院,要求小丽返还35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所形成的关系。该案的原、被告均未婚,确定恋爱关系后举办婚宴,且购置婚房共同居住,对外亦以夫妻相称,虽因工作原因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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