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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快最权威的知产法庭案件播报 涉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保护客体应注重整体审查判断 ——(2023)最高法知行终91号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涉案专利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专利权保护客体的规定。该案明确,在涉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专利权保护客体的审查中,应发挥客体适格性审查的底线功能,整体考虑专利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和商业特征,除非显而易见不属于技术方案,一般不宜因其包含了非技术内容就简单认定其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该案涉及申请人为北京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北京京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两京某公司),申请号为20161000xxxx.x,名称为“一种分享自动改变数值方法”的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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